被指专业不符入职功败垂成 高职生遭就业歧视
日期: 2019年12月14日
被指专业不符入职功败垂成 高职生遭就业歧视
今年1月,高职生黄峰报考福田区城管局水务管理所“城市园林”专业职员,由于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体检合格,这名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005级考生随后成为该专业唯一拟聘人员。然而,4月14日,福田区人事局以黄峰的“园艺技术”专业与招考中要求的“城市园林”专业不符为由,作出了拟取消他拟聘资格的决定。黄峰以福田区人事局侵害了其就业权,提起了对该局的行政诉讼。昨日,该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黄峰
考上职员却上不了班
今年1月7日,黄峰看到了《深圳市公开招考职员、普通雇员公告》后,报考了深圳市福田区城管局水务管理所的职员岗位。根据报考要求,这个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是“城市园林”。黄峰认为自己学习的园艺技术专业与城市园林专业属于同一大类别,因此报名参加了1月19日的考试。
笔试过后,黄峰以笔试总成绩66.6分排名第一。今年1月25日,黄峰收到了福田区人事局的面试通知书,通知书上注明,黄峰已通过资格初审并取得面试资格。1月29日,黄峰参加了面试,并取得了78.67分。经过两轮考试,黄峰被通知参加体检,并且还通过了用人单位的资格复审与考核。2008年2月15日,福田区人事局发出公示公告,黄峰以总成绩第一名成为他所报考职位的唯一拟聘人员。如果不出意外,黄峰将在公示期满后就可以正式报到上班。
就在黄蜂满怀期待等待上班时,有人向福田区人事局投诉,称黄峰所学的专业与职位所要求的“城市园林”专业不是同一专业。2008年4月14日,福田区人事局发出《关于公开招考职员考试考生申诉的复函》,认为黄峰报考的职位专业要求与他所学的专业不在同一专业目录下,因此决定拟取消黄峰的拟聘资格。
律师
福田区人事局搞就业歧视
4月23日,在向福田区人事局进行申诉未果后,黄峰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福田区人事局增设了招聘条件,属于就业歧视。
黄峰的代理律师提出,黄峰网上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均获得通过,取得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而且通过了福田区人事局及用人单位的资格初审及复审。同时,在初审时工作人员无法确定黄峰所学专业是否相符时曾口头请示了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同意后才向黄峰发放了面试通知。因此,黄峰完全符合录用条件。福田区人事局以后来增设的招聘条件取消黄峰的拟聘资格,不仅损害了黄峰平等就业的权利,实际上实施了就业歧视,违反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招聘职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及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峰的代理律师认为,除了高精尖等一些特殊专业外,像黄峰所报考的这个职位,黄峰完全有能力胜任。而福田区人事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前后矛盾,令人难以信服。如果黄峰的专业不对口,那么福田区人事局为何一直让黄峰参加笔试、面试、体检、复审,并且还将他的名字进行公示公告呢?作为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是严肃的,这样出尔反尔、前后不一、说变就变,如何取信于民?
福田区人事局
初审过关只因工作人员业务不熟
在本案中,黄峰所学的专业与招考职位要求的专业是否相符是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
黄峰的代理律师提出,在初审时,福田区人事局的工作人员也提出了对黄峰专业是否符合报考要求的问题,经口头请示市人事局,最后向黄峰发出了面试通知书。从这个角度来说,市、区两级人事部门已经认定黄峰所学的专业符合报考要求。深圳市职业技术学院也出具证明,黄峰所学的专业可以胜任城管园林部门的要求。并且黄峰还取得了“花卉工”等专业证书。
对于专业是否相符的问题,福田区人事局在致黄峰的复函中解释称:根据2008年1月深圳市公开招考职员公告要求,报考人的所学专业与职位要求一致。福田区人事局认为,黄峰所学的“园艺技术”专业与其所报考职位要求的“城市园林”专业并不一致。福田区人事局解释说,他们向深圳市职业技术学院了解到,该校“园艺技术”专业不同于“城市园林”专业。同时,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职高专、本科及研究生专业目录》,“城市园林”专业为2005年由教育部批准增设的高职高专专业,属于农林牧渔大类的林业技术类,而“园艺技术”专业属于农林牧渔大类的农业技术类,两个专业代码不同,并且不在同一个二级目录下。
针对黄峰质疑福田区人事局为何作出前后不一致的判断,该局在复函中解释:招考公告规定,资格初审只是对考生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核,最终以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时的审查结果为准。本次招考的资格初审是在一天内完成,时间较为紧迫,而且“城市园林”专业是2005年教育部批准增设的高职高专专业,深圳市人事局在招考网上公告的《专业目录》中没有“城市园林”专业。在对教育局专业设置业务不够熟悉的情况下,无法对黄峰所学专业是否相符进行详细准确的核实。经过口头请示市人事局后向黄峰发出了面试通知书。后经面试、体检,并经用人单位资格复审、考核,于2月1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福田区人事局收到了关于黄峰所学专业不符的投诉。经过福田区人事局的调查,最后决定拟取消黄峰的拟聘资格。
■律师说法
开庭意义大于结果
黄峰诉福田区人事局一案的焦点之一在于黄峰所学专业是否与报考职位相符,而无论最终的结果如何,该案的开庭都为类似纠纷开辟了司法救济的新途径。
在庭审上,被告福田区人事局的代理律师提出,黄峰诉福田区人事局案与公务员录用纠纷案类似。2003年,陈林因身高不够报考公务员不被录取为由将深圳市人事局告上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在2003年2月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认为公务员录用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陈林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以“组织招考并按一定要求录用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对该类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陈林的上诉请求。
2005年,时年36岁的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杨士建曾起诉人事部,理由是人事部发布的考试公告要求报考人员不能大于35周岁,这侵犯了他的平等权与劳动权,对他构成了就业歧视。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招录考试报名条件的设置属于公务员内部管理事项,人事部因上诉人超龄而拒绝受理其报名申请属于公务员任用的招录考试环节,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以上两个案例是被告代理律师对该案是否应被受理为行政诉讼提出的质疑,同时也点出了该案开庭的最大意义。黄峰的代理律师张律师提出,抛开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与以往类似案例被“不予受理”不同,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本身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迈出了一大步。作为黄峰而言,虽然通过司法救济这个途径来讨一个说法是不得已而为之,但至少法律最终会给他讨回一个说法。
(来源:《南方都市报》2008年6月12日 作者:刘春林,梁永建)